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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云飞律师
发布日期:2024-2-26 16:11:06 访问次数:186
前言:
在劳动关系纠纷中,我一般不代理用人单位,但这个案件我认为用人单位还是占理的。
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也在用工的时候采取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办法,即将合同签为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当然了我们也不是一点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按照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的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这一点与劳动者的诉求有差距。
代 理 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
接受太原市万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万存公司”)的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仲裁,现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考虑:
一、许##、王#、陈##、智#四人与万存公司之间的劳动关
系是明确的,即只存在两年期限的劳动关系
(一)四人均认可其与万存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
在庭审中,四人均认可其四人分别签署了该《劳动合同书》,并
认可合同书中乙方内容部分分别是其书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四人与万存公司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是生效的。
庭审中,四人虽狡辩说日期不是其填写的,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内容必须是某方当事人填写。实践中,合同内容可能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填写或者是电脑打印,但是这都不能否定已经签署的合同的效力。
四人还狡辩,其签署时部分内容是空白的,但这也与仲裁庭查证的事实不符,因为四申请人均认可其签署了合同中乙方的内容,事实上该部分内容的笔迹也与其签字的笔迹相符;
同时,作为一个成年人其不可能在没有内容的合同上签字,而任由对方填写合同内容,哪怕是可能会对自己非常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知,四人对合同内容空白的狡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不能够成立和获得仲裁庭支持的。
另外,四人并没有提出证据能够证明其该主张,只是自己一方的自说自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至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四人对其自己的陈述,并不能提出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其四人的该中主张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最后,四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与工资发放是能够印证的。根据四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可知,合同生效时间是2019年11月1日,举例其中许##和陈##的万存公司首次工资发放时间,根据对方的举证可知,两人均是2019年12月13日。
(二)万存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
根据四人举证可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查询
单》证明万存公司的成立时间是2018年11月21日,因此在该日期之前,万存公司不可能和四申请人建立有劳动合同关系。
二、许##、王#、陈##、智#四人在与万存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之前系与太原市迎泽区天童美语培训学校签署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
同样,四人均认可其签署了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虽
然该四人均作出了与以上其与万存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一样的狡辩理由,但是如上所述,其狡辩是完全不成立的。理由如上所述,在此不再赘述。
三、太原市迎泽区天童美语培训学校与万存公司之间没有任何
关联关系
根据工商查询可知,太原市迎泽区天童美语培训学校成立于2007
年12月10日,在近期才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万存传奇美语培训学校,其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负责人为张舵。其登记机关为太原市迎泽区教育局,发证机关为太原市民政局。
而万存公司则成立于2018年11月21日,股东为王锐等三人。从组织结构看,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甚至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合同法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被安排”到新单位任职的情况,更不存在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庭审中,四当事人陈述他们认为他们入职时就是入职到了万存公司,但是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事实上,教育培训行业是一个完全市场化运作和存在的行业,市场主体繁多,人员流动很强。市场主体之间也经常存在合作关系、存在竞争关系、存在互相模仿的情况。四当事人仅向法庭提供了一些参加活动的照片,试图通过照片场景里的元素,包括人物、活动标语等来证明他们是与万存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显然是徒劳无益的,法庭认定事实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四当事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主观推测,是不可能成为仲裁庭认定的事实的。
万存公司则向法庭提交了认定劳动合同关系最有力、最有效的证据,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该证明清晰地反映了四当事人在与万存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是与太原市迎泽区天童美语培训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而该培训学校与万存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
系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知,因为四申请人之前与天童美语培训学校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因此他们之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或者终止用工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即使天童美语培训学校与万存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因为四当事人之前与天童美语培训学校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因此万存公司不需要支付四当事人与天童美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王#的仲裁请求。
诉讼代理人: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