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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晓兰消费者索赔案——网络购物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4-2-26 16:07:36 访问次数:126

前言:

这个案例是很可能对每个人都会有参考价值的。因为这个案例涉及网络购物维权的问题,以及购买到一些假冒物品维权索赔的问题。


委托人在网上购买了一些进口保健品用来怀孕、保胎,但是后来发现这些保健品标明不能孕期使用,但是商家却说可以孕期使用。委托人又不幸流产。当然了,要想证明流产和这个保健品有因果关系,在现阶段的法治水平是非常难得,他们需要做鉴定,但是显然已经不具备鉴定的条件,鉴定的难度也很大。那我们只能要求按照一赔九的原则,来认定这些所谓进口的保健品并没有经过正规的渠道进口,因此属于假冒产品,应当按照一赔九的原则来判决赔偿


这个案件还涉及一个管辖的问题,这个管辖涉及在网络上购物的管辖权问题,是在商家所在地诉讼还是在消费者所在地诉讼。经过我的研究可以明确,如果有朋友想了解,请先阅读这篇文章,并且我会在后记中予以明确。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原告:文晓兰,女,汉族,

被告:昆山市锦溪镇九黎百货贸易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26K2AL6E,地址昆山市锦溪镇南前村(7)北前村14号(农村住宅)

经营者:何敏芳。联系电话:


答辩请求:

1. 驳回被告向法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 对被告故意欺骗法庭的行为给与司法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所引用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并不是如被告所说为三方协议,而很明确仅是消费者(即买方)与淘宝平台签署的两方协议;因此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经营者(即卖方),并不是该协议的签署主体,其在本案中无权引用该协议的约定而提起管辖权异议

     被告在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系在淘宝平台注册的卖家与买家,双方在注册成为该平台用户并进行交易时,均需同意由该平台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简称“协议”),该协议第十条第三款约定:……该协议属三方协议,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管辖条款对三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中任何两方之间发生的争议,均具有效力。”


但是观察该协议,可知该协议系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签署的两方协议,因为纵观协议的全部条款,完全没有涉及卖方(即店铺经营者)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条款。如在第4.2条款中约定了“商品及/或服务的购买与评价”,该条即明确了该协议的签署双方是消费者与淘宝平台,因为在该协议中并没有类似于该条的专为卖方约定的条款,如类似于“商品及/或服务的销售”。且“评价”行为仅是淘宝平台为买方即消费者提供的服务。由此可知,该协议中并没有关于店铺经营者的任何内容,显然只是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签署的两方协议。


二、被告引用的条款,协议已经明确是针对用户和淘宝平台之间的争议而约定的,并不是针对用户和用户之间的争议(即买方和买方之间的争议)规定的

被告引用的协议条款(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内容是:【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协议第4.3条款中还约定了“交易争议处理”的内容,具体为:“您在淘宝平台交易过程中与其他用户发生争议的,您或其他用户中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以下途径解决:……(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比两条款,可知在该协议约定了两种争议的处理方式,其中用户(消费者)与用户(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可以最终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管辖法院;而用户和淘宝平台之间的争议才明确了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作为用户,在其向法庭提供的申请中,故意错误引用协议为用户和淘宝平台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的条款,而刻意隐瞒协议专门为用户(买方)和用户(卖方)之间发生争议时适用争议解决的条款。


三、被告作为店铺经营者,其明知其与淘宝平台签署的协议不是本协议,而故意错误引用该协议,涉嫌故意误导法庭、扰乱法庭秩序,应当给与司法行政处罚

       事实上,被告作为店铺经营者其很清楚其与淘宝平台签署的协议

与消费者与淘宝平台签署的协议不一样,但其却故意引用错误协议的错误条款,其行为性质恶劣。


稍作调查可知,作为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的经营者其与淘宝平台要签署三个协议,分别是:《诚信经营承诺书》《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其中在《淘宝服务协议》中,做了完全与以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完全不一致且很明显是为店铺经营者约定的内容,如:三、 淘宝平台服务 1、通过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提供的淘宝平台服务和其它服务,会员可在淘宝平台上创建店铺、发布交易信息、查询商品和服务信息”;


再如:“ c) 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 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淘宝认为不适合在淘宝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其它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及各类规则的信息。”


显然,根据这些内容可以明确,被告作为经营者与淘宝平台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是与被告故意错误引用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完全不一致的,《淘宝服务协议》是淘宝平台专为店铺经营者提供的协议,而《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淘宝平台专为消费者提供的协议。


综上可知,被告作为淘宝店铺经营者,其在明知其不是《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的签署者的情况下,故意误导、欺骗法庭,谎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其与消费者、淘宝平台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并故意欺骗法庭引用消费者和淘宝平台争议处理条款的内容来适用消费者和被告即店铺经营者之间的争议处理。


其行为恶劣,应当给与司法处罚。


四、贵院对本案有完全的管辖权

      本案是作为原告的消费者与作为被告的淘宝店铺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原告因被告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原告造成身体伤害的侵权纠纷。


首先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4.10实施)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被告购买了产品,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向原告进行了交付,原告在其住所地收到了向被告购买的产品,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即是收货地和合同履行地,因此具有管辖权。


其次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因被告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导致流产,对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住所地在小店区,因此也应当由贵院管辖。

此致

小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

                                                2022年10月   日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晓兰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文晓兰诉昆山市锦溪镇九黎百货贸易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庭前了解、庭审调查,结合证据与法律依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被告昆山市锦溪镇九黎百货贸易商行注册的淘宝网店“王小莉家”所售案涉境外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所售案涉产品为境外进口的预包装产品,但其未提供所售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及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且未加贴中文标签,也无说明书,其行为违反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卫生、营养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非仅以商品是否有毒、有害作为判断标准,还包括对卫生、营养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本案中,被告所售案涉产品均系境外进口的预包装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售产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实申报产品相关信息,并随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证明材料。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七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被告所售案涉产品无相关报关单据、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证明品来源合法;未加贴中文标签、说明书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所售案涉产品中含有的NMN学名β烟酰胺单核苷酸)、红景天、羊胎盘素等食品原料,在我国均未获许可、注册,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等国家部委明确不能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案涉产品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被告所售的案涉产品中含有NMN,学名β烟酰胺单核苷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市监食经(司)函[2021]4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市监议[2021 ]206号文件中均明确:NMN在我国尚未获得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药品许可,不能作为食品和药品进行生产经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销售行为。


案涉食品中含有红景天,而红景天早在国家部委的文件中被规定为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不能用于普通食品。如果作为保健食品进口,必须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案涉产品并未注册。


案涉产品羊胎盘素,含有经我国卫生部批复认定的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羊胎素(羊胎盘的提取物),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卫生部关于羊胎盘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8322载明正是因为羊胎盘缺乏广泛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才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而被告出售的案涉境外进口产品,含有明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原料,其所售产品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三)被告未就案涉产品提供证据以证明所售食品符合质量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该案自立案至开庭,期间已有9个月之久,但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就案涉日本NMN PRO逆L丸、FLOM羊胎素胶囊,根据其配料表,应属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类产品;宫巢宝品名为“发酵果蔬汁饮料”显然属于食品。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售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所售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请求被告主张退还货款,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338.52元,支付价款倍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八十四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被告未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根据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并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故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退还价款、赔偿损失、另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因被告所售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原告食用案涉产品后被迫流产,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原告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案涉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案涉产品后流产,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损害,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有权依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另,原告食用案涉产品前,经医院检查身体各项指标正常,案涉产品经被告推荐,购买前原告反复向其核实备孕、怀孕、例假期是否可以食用,被告明确告知可以,甚至在原告经翻译案涉NMN Pro包装上外文,显示请勿使用孕妇、哺乳期、婴儿和儿童后询问被告,其回复“日本人比较谨慎,孕妇需要补充NMN,对婴儿的智力方面发育也有帮助”,致使原告食用案涉产品后,被迫流产,足以表明案涉产品的食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涉淘宝店铺的注册方为被告,被告为个体工商户,何敏芳为被告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何敏芳应当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涉淘宝店铺几经变更注册主体,更换淘宝店铺名称,但其实际就是同一卖家在售卖,店铺内含案涉产品在内的多种产品也多次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消费者主张权利,并被生效判决判决九倍赔偿消费者(判决见附件一),但其仍屡教不改,知法犯法,望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统一裁判标准,对为逐利而视他人身体健康于不顾,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告作出应有的处理。

六、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附案例:

1.(2021)苏01民终313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2021)苏1081民初2220号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案民事判决书

3.(2019)京0111民初607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2018)浙0192民初9798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后记:

这里,我先向朋友们明确,在网络购物中,如果发生纠纷,起诉法院应当是在消费者所在地进行。这时商家会像本案一样,拿出平台和商家之间的协议来混淆视听,在这个协议里面明确当商家和平台发生纠纷后,是在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


但这个协议的用词会让你误认为是在规范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在对方提起管辖权异议后,我们提出了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可了我方的观点;但是对方上诉,让人想不到的是二审法院却支持了商家的异议。这真让我哭笑不得。裁判做出后,我一度对我所在地的司法界法治水平感到悲哀和难过。


后来我们到了对方所在地法院江苏某地,到目前为止,我基本认为江苏整体的法治环境还是不错的。主审法官支持了我们部分诉讼主张,因为对方提交了一份进口证明,而这份进口证明实际上是无法和商品一一对印的,但是法官也认可了该证明。但无论如何,法院考虑到了消费者的诉求,为消费者的利益做了考虑,一定程度上主持了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