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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美强离婚后债务纠纷——有的婚姻是不是就是互相伤害

发布日期:2024-2-26 15:20:11 访问次数:178

前言:

        一对夫妻在离婚后还有经济往来,可能是男方对女方的不忍和眷顾,总之我代理男方,我觉得男方付出了很多。离婚时他做出了很多让步,将房子也让给了女方,没有分割。在离婚后还给女方转账,且多是用信用卡刷卡给的。

 

但是,女方却不顾及这些。不顾及男方的付出。于是男方想起诉把给女方的钱要回来。

 

我想现在婚姻中,有多少不是因为误解或性格不合而无法生活在一起。有很多可能是一种恶意的伤害。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接受马美强的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予以考虑:

 

一、马美强离婚属于净身出户,与被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在原被告双方于20195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1款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男女双方各自债务自负,与对方无关,财产无纠纷。”

 

由此可知,双方离婚后并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因此被告认为是马美强在偿还之前(离婚前)刷她信用卡而欠下的债务则是虚假的。

 

二、马美强当时之所以持有被告的信用卡,是因为应被告的请求,也是为了帮助被告度过难关

正如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法庭陈述的一样,在2019812左右,因为被告生病住院无法偿还银行欠款,因此将其卡给了马美强,让马美强来给她还款。之后被告因治病还向马美强借款两笔共计6200元。

 

被告代理人辩解认为2019812日这个日期并不是将卡给原告的日期,而是仅仅确认了一下。但事实上被告之所以将信用卡给了原告,是因为其生病而无法亲自偿还的事实,而被告生病即在812日左右,因此这个日期就是被告将信用卡给了原告的日期。

 

三、2019812日之前被告的信用卡均为被告持有和消费,因此这期间原告给被告转账、还款的94979.08元系原告为被告支付,应认定为借款

正如被告所述,在2019812日其将信用卡交给了原告,根据信用卡记账规则,812日之前的花费账单日会显示在20199月份,那么2019924日之前(包括本日)的所有还款记录,均为原告为偿还被告使用其信用卡消费而形成的欠款。

 

      经计算该还款总额为:94979.08元。

 

四、20201020日之后被告的信用卡均为被告持有和消费,这期间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和换卡均应系原告为被告的支付

正如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第10页)聊天记录所示,被告陈述说:“你这么做事,我该感谢我自己聪明了一下吧,在你一直骗我要用我的信用卡的时候我没给你,如果后来也给你信用卡,现在所有的你刷走的都甩到我身上了吧”

 

根据该对话可知(事实上也是),在20201020日之前,原告就将卡给了被告,但是因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哪一天,则在法庭上原告只能主张以该对话显示的日期——20201020日为界限,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即该日期之后的信用卡消费和套现,均为被告实施,原告向被告转账、偿还信用卡的行为系为被告支付的行为,这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被告对原告的借款。

 

经计算,在这段期间原告为被告支付的费用为两笔,一笔系2021825日支付的7638元,一笔为2021919日支付的10000元。该10000元系原告为被告偿还的欠款,将在下一节中论述;那么剩下的一笔7638元应为原告为被告消费而支付的费用,应当算作原告对被告的借款。

 

五、2019812日之后至20201020日之前这段期间,为被告信用卡被原告和被告共同持有或轮流持有的时期,这段时间原告给被告的转账或还款,应当有一半是为被告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借款

如被告提供的证据(2019823日的微信对话),可知双方

2019823日时即商定了由原告将被告的卡放到一个店里,然后原告过去拿上。

 

再如被告提供的证据(第4页,202099日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说:“不给我卡就算了,我就是借高利贷也想办法给你还上,行吧。”

 

因此,该段时间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和还卡其中应有一半的数额是原告为被告支付的,应当算作借款,这个时间段的总金额为:280730.81元,一半为140365.405元。

 

六、虽然在812日之后原告拿过被告的银行卡,以至于有的花费无法分清,但是根据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还是有一部分还款能够确定是被告的刷卡或者被告使用的

1. 在被告提供的双方于20201011日的聊天记录中,被告和原告说“里边我刷过一笔不到9千的”,原告说“明天我再刷点,给你转三万吧”。之后在20201011日,原告将该3万转给了被告。这表明,这里面有不到玖仟元是被告刷的卡,原告为被告的消费偿还了信用卡。

 

2. 在被告提供的双方于202191日的聊天记录中,被告给原告发了一张截图,仔细看这张截图内容是被告的朋友告诉被告她要买房了,然后被告将该截图发给了原告。该笔款项是原被告在买房时,被告向其朋友的借款。因为离婚时房子所有权归被告,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各自债务各自负责”的原则,则包括与房子有关的债务应当由被告偿还,原告无义务偿还。现该笔债务由原告予以偿还,则表明该笔款项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被告代理人在解释该笔款项时,拿出了2021921日一笔6095元的花费,意图用来证明该笔10000元是用来偿还该款项的。但实际上2021921日的信用卡花费,只需到202110月份偿还,而不应该在当月刷信用卡后马上偿还。所以,该10000元即为原告为偿还被告的欠款而支付的。

 

3.  在被告提供的双方于2019818日的聊天记录中,被告1200?”;原告说“哦,先用的”;被告说“不够 根本不够”;被告说“下午再刷”。

 

     根据转账记录可知,在2019818日上午9点钟转账1200元,下午4点钟转账5000元。共计6200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说,这是刷的信用卡然后用来还款的。是的,这钱就是刷信用卡刷出来的,但是并没有用于还信用卡,而是用来被告使用的。同样,还信用卡均应是在一个月后还,不可能当下刷了当下就还。因此该两笔共6200元,应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

以上共计25200元。

 

七、原告为被告偿还的汽车贷款,也应被认定为被告对原告的借

根据原告举证,可知原告共为被告偿还购车贷款五期共计9166.77元。对此,被告也予以了认可。且原告转入的账户即为被告车辆的销售公司,对此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附件一)为证。可知该公司的名称为:山西省太原市佳士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涉车辆为2016108日以原告名义购买的一辆哈弗牌CC7150FM02轿车,车辆总价为83500元。

 

如前所述,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可知,该车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车辆被协议确定为被告所有,且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责,因此基于该车辆的贷款即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个人负责。因为该9166.77元系原告为偿还被告债务而支付的款项,因此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借款。

 

八、以上款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能认定为是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而被告当庭并未举出以上原告给被告转账,为被告偿还车贷、信用卡贷款等的款项系其他性质的款项。结合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债务归属的约定,可知该部分款项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只能认定为被告对原告的借款。

 

九、以上款项根据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意思表示,也能够确定为被告对原告的借款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清晰地说:“我说了,法院判还你多少,我一分不少都给你”,可见被告承认她欠马美强钱,只是数额多少不确定而已。

 

 综上,以上至少共有277349.255元为借款性质,被告应予以偿还。该款项的组成为:代理词第三条中的94979.08元;代理词第四条的7638元;代理词第五条的140365.405元;代理词第六条的25200元;代理词第七条的9166.77

 

尊敬的审判长,根据庭审调查可知,原告的经济状况也不佳,但是在离婚时原告却相当于净身出户,将夫妻共同财产均给了被告,且唯一孩子的抚养权也被被告推给了原告(被告系二婚,此前有一个孩子)。

 

 但即使如此,在原告净身出户后,还依然顾及夫妻情分,对被告遇到的困难给与了无私的帮助,在自己经济状况并不好的情况下,为被告偿还其各项债务。

 

在庭审调查中,不管是证据还是被告的当庭陈述,可知涉案信用卡实际上被告也在使用,只是无法准确分清各自的份额而已,但是从之前原告对被告的帮助来说,显然这些花费绝大部分是被告的花费,而不会是原告的花费。而现在被告却无理主张信用卡里所有的钱均是原告的花费。

 

由此可知,原告在离婚后依然能给与前妻无私的帮助,包括在离婚过程中的净身出户行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原告的善良品性。其实,原告也并不是计较为被告支付的这些花费,只是原告家庭也不富裕,其生活也捉襟见肘,且还有一个婚生孩子需要抚养,被告也一直以生活困难为由未支付抚养费。之所以原告在离婚后还给被告花费,是因为在被告生病遇到了困难,原告出于善良本性而为了帮助她度过困难时期,解她燃眉之急。

 

现在困难时期已经度过,原告有理由拿回自己之前为被告支付的花费,且也并未主张利息,这部分花费也都是原告从自己信用卡套现或者借网贷而获得的,也都需要偿还且还有利息。因此希望法庭能够让原告的善举得到善待,支持其合理的诉讼主张,减轻他为了帮助被告而加重的困难,让善良之举能够星火相传。

 

 

                          马美强代理人:

                           20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