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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虎放火案——对放火罪的深刻解读

发布日期:2024-2-26 16:03:26 访问次数:109

前言:

这个案件是对放火罪的精细解读,如果理解了这个辩护词,那么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放火罪就有了清晰的认识。

 

放火罪火的燃烧要达到称为火灾的程度,火灾是指火的一种失控状态,但是现实中可能只要引燃就构成了放火罪,更不用说只引起了轻微的燃烧。

 

但是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标准,在没有明确的标准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就极有可能被伤害。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接受张行虎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就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国刑法对放火罪做了如下的法律规定: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

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明楷《刑法学》690页: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一、张行虎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构成本罪首先要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但是张行虎没有,这个可以从卷宗中获知。

 

蜡烛点着的时间是202212214点到9点期间。张行虎20221226日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如此供述:问,你怎么做到蜡烛按你的意思点燃这三个地方?答:因为我想把蜡烛放在墙边,蜡烛和墙中间放草,一开始草不动,等蜡烛着到一定程度,草会倾斜就可能倾倒到蜡烛这边被蜡烛点燃,我就是用这个方法准备点燃那三个地方。我在蜡烛下面和周围放了杂草和纸、塑料布等易燃物品,等蜡烛着到能引燃易燃物品时就达到我放火的目的了。我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我的问题,我想的是吓唬杜儿坪矿,至于蜡烛能着到什么情况我点着后就无法控制了。问:如果杜儿坪矿答应你的要求你又采取什么措施,让你所点的地方着不起火来。答:我是20221223日去的北京,我计算好的,蜡烛应该四天多才能点燃周围杂草,在第三天我报警告告他们说我点燃三个地方,不告诉具体位置,给他们一天的时间,让他们答应我的要求我再告诉具体点蜡烛的位置,过了这一天他们不理我,我就让蜡烛点燃我所说的三个地方。

 

根据该份笔录的供述,可知点燃蜡烛的时间是20221221日下午4点到9点期间。四天多才能点燃周围杂草,那么时间最早应该是25日下午四点到九点蜡烛能够点燃周围杂草。

 

而根据卷宗可知,张行虎是在24日晚10836秒在北京报警,报警内容是:张行虎报在西城中纪委门口,称由于之前跟太原西山煤电杜儿坪煤矿公司的工伤问题,我21号在山西煤矿的的山上放了一个蜡烛,今天半夜至明天早晨火就会着起来,赶紧让公司把人撤下来,要不都跑不了,我只想让他们有财产损失,不想有人员伤亡,需矿长李茂林联系我。

 

同时,张行虎在当晚晚上十点多在知行合一、依法治国群里发了蜡烛位置照片,并且发信息“让附近居民和工作人员撤离,今晚明早可能有山火。”

 

根据以上能够反映张行虎主观故意的证据,可知张行虎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和行为。他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形式来吓唬杜儿坪矿进一步解决他的问题。并不想给公共安全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和实质性的危险。

 

二、张行虎客观上没有实施给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放火行为。

蜡烛只是放火的工具,是火源,蜡烛的点燃并不表明这个火就放出去了。那么什么是放火罪里的放火呢?在学说上,根据张明楷《刑法学》(第690页)里的定义可知,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由此可知,只有放出去的火引发了火灾,即引发了在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并且这个不受控制的燃烧造成的损害必须达到可以称之为灾害的程度。

 

在本案中,这个是否构成放火即放火罪的的点就在于蜡烛是否点燃了周围的草丛等易燃物,且这个易燃物必须燃烧到产生达到可以称为灾害的损失。仅仅是蜡烛的点燃和燃烧并不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而且也根本不构成火灾。

 

这个学说在现实中也有立法支持。比如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59日)(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必须是点燃林木等符合公共安全性质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且点燃后经失控的燃烧造成的损失达到火灾的程度。这个构成火灾的程度可以和该法律条文规定的达到重大案件的2公顷”相对比,构成火灾,可以称之为火灾的的过火面积显然要远远超过本案的情况。

 

而本案中,张行虎并未点燃具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具有公共安全属性的,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他点燃的只是属于他的财物蜡烛;其次,这种点燃并没有造成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火势,即在时间和空间上失控的火灾。

 

根据证人崔超、张勇的证词,可知第一处放置蜡烛的地点蜡烛已经着完,附近有枯草燃烧过的痕迹,没有明火;第二处放置蜡烛的地点,蜡烛还在燃烧,并未引燃周围任何物品;第三处放置蜡烛的地点,蜡烛已经灭了,还有15厘米长。

 

由此可知,张行虎的蜡烛只有一处引燃了周围的荒草,但并没有造成火灾。且荒草并不是任何不特定人的任何财产。其余的都没有引燃任何物品。

 

综上,可知张行虎并没有实施任何可能引发公安安全危险的放火行为。

 

三、张行虎的行为也不构成失火罪

如上所述,张行虎主观上没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放火的行为。那么是否构成过失呢即失火罪呢。事实上也不构成,理由是一样的,即过火的面积并没有达到火灾的程度。

 

虽然张行虎并没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他点燃蜡烛的行为只是一种威胁的行为,但如果张行虎对蜡烛失去控制导致引发火灾,那么就构成了失火罪。但是本案中,蜡烛虽然也有失去控制的行为,即点燃了周边的杂草,但是这点杂草的点燃并没有构成火灾,因此也不构成失火罪。

 

张行虎辩护人: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