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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诈骗罪——二审认罪认罚后的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24-2-26 15:16:52 访问次数:89

前言:

在二审时还可以认罪认罚,这时候需要检察院与当事人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然后法院开庭进行审理。这时的辩护词集中在认罪认罚后的量刑问题,因为在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时,这已经是最后一招了,只要能轻就不得不签,而基本这时的讨价还价的筹码就比较低了,因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一定是你满意的。

那这个时候二审还是要开庭审理的,这时的开庭审理就需要就应该如何量刑据理力争了,至少如果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区间性的,那么至少要争取在最低档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刘剑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就本案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刘剑构成认罪认罚情节

刘剑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向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审理时,因为刘剑未能如实供述因此未认定认罪认罚,本次开庭刘剑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备认罪认罚情节。

二、关于刘剑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中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刘剑在二审时,将涉案款项如数退赔,并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签署了退赔协议和谅解书,结合该项情节,对刘剑应当以7年为基准刑减少60%以下进行量刑。即刘剑最少可以判处34个月,即两年零10个月。

综上,刘剑及其家属能够积极退赔,表明了刘剑家属及刘剑本人认罪认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决心。有其家里人及妻子的支持,也更有助于刘剑将来重新做人。现实中很多财产型犯罪案件当事人虽认罪认罚但却做不到退赔。

所以,也恳请法庭能够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4项之规定,在以上量刑基础上,再在20%幅度范围内对刘剑酌情进行从轻量刑调整。

                                 辩护人:

                                                           2021915

后记: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在最低档判决的,我想虽然我们认为根据当事人的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在更低的程度上量刑,但是因为检察院不同意,导致我们为了求得一个认罪认罚勉强同意了检察院的建议。但是这不表明我们就不坚持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应当享受到的权益,这种坚持一是坚持法律的规定,二是能够获得法院在量刑建议的最低档量刑。

当然也不排除法院在量刑时,认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检察院变更,之后再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

所以,什么时候也不要放弃法律规定给你的权益。我们靠的是什么,靠的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我们放弃了,则正中对方下怀,所以绝对不能放弃,致使明知对方要拒绝,那么我们也一定要坚持到对方说出拒绝这两个字才行。只有这样的锲而不舍,才能最大程度地争取到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益。